第06版:周口/便民
 
 
 
2010年2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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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鹿邑县涡北镇村民张先军:两年前,一个朋友向我借了两万元钱,我们互发短信时,他承认曾借钱,但就是不肯还。请问,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债务证据?

  鹿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田振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储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由此看来,手机短信应该理解为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它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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