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张澡票险成废纸
□晚报记者 金月全
案发时间:2009年3月
案发地点:扶沟
投诉方:张先生
被诉方:某洗浴城
案起
2008年10月,扶沟县城一家洗浴城搞促销活动,张先生等136名消费者以每张2.5元的价格共购买了1894张澡票。
2009年3月20日,张先生到该洗浴城洗澡时了解到,洗浴城半个月前就关门了,一直没有恢复营业。持有该洗浴城澡票的消费者想找老板退票,但始终找不到老板。
维权
2009年3月23日,气愤的张先生拿着澡票到扶沟县工商局投诉。扶沟县工商局立即组织城郊工商所执法人员对该洗浴城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同年2月下旬,该洗浴城负责人李某、刘某两人将渐入淡季、入不敷出的洗浴城歇业,致使136名消费者手中的1894张澡票不能消费。
经过工商执法人员核算,1894张澡票价值4735元。工商执法人员先后到派出所、公安局户籍股调查,找到了李某、刘某的居住地,但此时两人已外出打工,该案调查陷入困境。
同年4月29日,工商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李某、刘某两人的朋友王某有他们的联系方式。为挽回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工商执法人员采取了“攻心战术”。从王某处得到李某、刘某两人的联系方式后,执法人员与两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一边“谈心”,使他们认识到这样做给别人生活造成的后果;一边“释法”,使他们知晓积极接受调解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长达40多分钟入情入理的电话“攻心”,李某、刘某两人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工商部门的调解。
案结
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李某、刘某答应赔付消费者。几天后,工商执法人员将4735元澡票款如数退还给136名消费者。
启示
消费者在洗澡或美容时遇到此类情况,可到当地工商、公安部门投诉,如果调查结果证明当事人涉嫌有意欺诈或坑骗消费者,工商、公安部门可立案查处。
同时,消费者在进行此类消费时,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尽量选择额度较小的项目购买,以确保后续消费的安全。
线索提供 卢付昌 胡国威
688元领物卡差点“缩水”
□晚报记者 张 猛
案发时间:2009年6月
案发地点:项城
投诉方:闫女士
被诉方:某知名品牌鞋店
案起
2008年11月12日,项城市交通路某知名品牌鞋店大搞促销活动,称消费者购买该店领物卡可享受一定折扣优惠,今后还可凭领物卡在该店领取与卡上面值等额的商品。市民闫女士看到促销广告后觉得挺实惠,便花了550元购买了一张价值688元的领物卡。
可令闫女士没想到的是,2009年6月5日,她拿着领物卡去该店领鞋时,却被店员告知这家鞋店已经换了老板,她不能凭此卡在该店领取价值688元的鞋。店员建议她要么加钱领取一双价值688元的鞋,要么就领取一双价值550元的鞋。
维权
闫女士对此非常气愤,她认为该鞋店没有按照领物卡上的约定兑现承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于是,同年6月8日,闫女士来到项城市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此案后调查发现,该鞋店使用的仍是同一张营业执照。按照规定,因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即使该鞋店已转让给他人,也应该履行领物卡上的约定。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告知该鞋店负责人去接受处理,但始终未果。于是,消协工作人员上门找到该鞋店负责人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鞋店负责人同意调解。
案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该鞋店应按照事先约定履行责任。经消协调解,闫女士当场凭面值688元的领物卡在该鞋店领取了一双同等价值的鞋。
启示
商家为了招揽顾客发放的各种打折卡、优惠券、兑换券大多存在“消费陷阱”,一些不良商家售卡后,店面转让、关门停业、老板蒸发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的商家,要经常确认商家的经营状况,同时还要注意保存消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