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马治卫 通讯员 孙树山
案发时间:2009年9月
案发地点:商水
投诉方:柴先生
被诉方:商水县某农机公司
案起
2009年9月7日,商水县城关乡的柴先生在该县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五征”牌六轮翻斗车,花费27000元。当时销售人员介绍,此车30马力,可拉7吨货,车的长、宽、高和车辆信息表一致。然而柴先生把车开回家后发现,该车的尺寸与产品宣传有出入,长和宽分别短了19厘米、10厘米,而且只有20多马力,不过柴先生对这些“出入”没有太计较。可他第一次出车回来发现,车的发动机偏盖烂了,回水管和发动机皮带也断了,后来车的大灯、电板等在使用过程中陆续出现故障,柴先生为此苦不堪言。
维权
新买的车就故障频出,柴先生来到当初买车的农机公司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几次协调未果,柴先生怒将翻斗车开到该农机公司门前,以堵门的方式强行要求经销商赔偿,双方僵持不下。
2009年10月15日,柴先生向商水县消协投诉,消协秘书长来到他的家中,对车的长、宽、高等信息进行核实,发现柴先生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随后,消协工作人员来到该农机公司告诉经销商,如果不同意调解,经过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属于车辆质量问题的话,公司不但要全额退款,消协还将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市民谨慎购买该型号车辆。经过几次劝说,经销商终于同意协商处理。
案结
经过消协调解,同年10月19日,经销商同意退货。但鉴于柴先生把车开回家使用过一段时间,经销商表示只能退回24500元的购车款,柴先生对此表示同意。当日,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经销商从银行取出现金,交到了柴先生的手中。
启示
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意气用事,如果行为偏激与经销商发生矛盾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走极端,而是要寻求正当、合法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