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国内新闻
 
 
 
2010年3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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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黄松有终审仍被判无期

  本报综合消息  17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黄松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担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个人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黄松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曾表示,一审判决认定黄贪污的308万,是湛江市法官协会收取的拍卖佣金,而根据《拍卖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官协会无权收取拍卖佣金,因此涉案308万元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相关《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308万属拍卖公司所有,不属于湛江中院的公款。因此,黄松有不应构成贪污罪。

  对于另一笔收受300万元贿赂的认定,辩护律师认为黄松有还没有得到财产控制权,对于收此贿赂尚存顾虑,因此犯意尚未确立,也应改判。 

  在17日的二审判决中,辩护律师的上诉意见未被采纳。记者联系到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高律师拒绝评论二审判决书,称无可奉告。(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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