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生
近日,因出租车经营权问题,商丘市市区部分出租车车主停运,其中有个别车主拦截、胁迫其他正在运营的车辆停止运营。两天后,市委书记主持处理此事,运营秩序得以恢复。对此,市公安局副局长许方军说,这次出租车停运,是极少数不法分子组织、煽动、策划的一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大河报》3月20日报道)
在争取权益的过程中,以打砸运营车辆、胁迫其他人参与停运来“把事情闹大”,这些人当然触犯了相关法律。 而把停运本身仅仅定性为“极少数不法分子组织、煽动、策划的违法犯罪行为”,我觉得值得商榷。
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视角有问题。对一个事件定位,不能仅从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局视角”来确认,不能仅仅从出现了打砸、胁迫事件,就认定整个罢运事件成了“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定性,等于把那些想通过罢运来争取权利、但又没有打砸车辆胁迫别人的司机,也列入了“犯罪”队伍,这显然是很不客观的。
二是把这起事件说成“极少数不法分子组织、煽动、策划”,有侮辱罢运参与者智商之嫌。在这样的事件中,打砸、胁迫当然是犯罪,但在上千辆停运出租车中,如果大多数都属“主动停运”,“犯罪行为”又从何谈起?
笔者以为,类似出租车罢运这样的事,更多的是一种目标简单的利益表达,没必要上纲上线。在这样的基点上,再通过自省与妥协,来寻求解决之道。因为在现代社会,利益冲突是一种社会常态。而政府的职责,就是调整、化解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