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以买车为幌子,到电动车专卖行伺机盗窃待售的电动车,日前,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杨某是鹿邑县人,早就想拥有一辆电动车,可囊中羞涩,一直未能如愿。于是便打起了电动车专卖店待售电动车的主意。经过一番准备之后,杨某于2010年1月5日15时许,来到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的某电动车专卖店门口,佯装买车,趁店老板与其他顾客谈生意的时候,将一辆红色信威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把车放在马某的维修部,后来被失主抓获并报警。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650元。
案发后,该车退还失主。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赃,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胡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