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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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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人”不能做生意
我市将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晚报记者 孙建珍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从4月1日开始,利用5个多月的时间,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据了解,此次清理纠正对象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包括离职或者退休不满3年的领导干部,以及由财政发放工资福利的机关内部工勤人员,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仍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此次清理纠正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二条关于“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清理纠正的内容包括: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据悉,清理纠正活动主要采取自查自纠、组织核查和分类纠正的方式进行,具体分宣传动员(4月1日-4月15日)、自查自纠(4月16日-5月25日)、组织核查(5月26日-8月10日)、分类纠正(8月11日-9月20日)四个阶段。

  市纪委要求,市县两级要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清理纠正的日常工作。各级各单位“一把手”为这次清理纠正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清理纠正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自查,主动纠正本人及相关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积极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效。如实上报且及时纠正者可从轻处理;不如实上报者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要求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要坚持原则,公正执纪,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既严肃认真又客观实际,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每一个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防止出现偏差和遗留问题。同时,为方便群众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县两级都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要在市、县两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纪委廉自办举报电话:0394-8269740,举报信箱:zkl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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