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税收
是如何核定的
川汇区王先生:我是一名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刚开了一家小店,想咨询一下,目前我市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是怎么核定的?
周口市国税局12366服务热线:根据(豫政办〔2004〕7号)文件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目前我市仍在按该政策执行。另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如果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还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