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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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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根治官员复出之弊三大关键词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问题官员复出”向来是网上关注的焦点。近日,中央连续发布4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明确了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年限,即: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从某种意义上讲,4份文件的出台是中央制度反腐的又一重拳——对“问题官员复出”给予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规定。新规能否根治官员复出之弊?对此,不少网友表示,官员复出的规定可以再细化一些,同时还要强化“执行力”。

  关键词一:执行力

  ◆各方言论:中央新规需强化执行力

  很多时候,我们不是缺少监督制度,而是缺少对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在官员复出问题上,要强化监督执行力,及时向社会反馈监督结果,对出现违规选拔、任用、复出的现象予以制止、纠正,实现用人制度的法治化。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

  ◆新规能否根治官员复出之弊

  平心而论,近些年有关选拔、监督、制约、管理、问责干部的制度在不断建立健全。但现实让我们清醒:这一整套制度体系,只有真正执行起来,才会有效用。因而,我们在为新规出台而欢呼的同时,更期待它们真正落地生根。否则,再健全的制度也无甚效用。

  ◆明确引咎官员复出年限是政治理念创新

  官员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犯错误的可能。对敢于在道义上承担责任或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应给他一个复出的机会。在“引咎辞职,深刻反思”一定时间之后,让那些政绩和德才表现突出却因突发事故引咎辞职的官员适时、以适当方式复出,用人之长、给人出路,不但符合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做法,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视为一种政治性突破和政治理念创新。

  ◆“问题官员”复出要有两个前提

  第一个前提是应“过罚相当”。官员出现问题后被处分,就意味着一种问责,也应意味着官员在名誉、荣誉或薪酬方面的损失。因此,较科学规范的官员复出机制离不开附加于处分之上的负面影响值。被问责官员的职务影响、薪金影响以及官帽影响等都应该体现出来。

  第二个前提应是“问题官员”复出的公平问题。一个人曾经在某职务和岗位上犯过错误,这种被问责的记录,应跟随其一生,解除和撤销不同,解除并不意味着这名被处分的干部过去没有问题。在复出和提拔使用时,可以不因过去被处分而影响提拔使用,但却不应将“问题官员”曾经出问题的历史抹煞。

  ◆“问题官员”两年不提拔须堵“3个后门”

  近年来,对于一些“问题官员”的“闪电复出”,一方面是组织部门信誓旦旦地宣称“完全符合程序”,另一方面却是公众的广泛质疑。在此背景下,中办印发《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规范“问题官员”复出的程序,从制度上遏制“问题官员”“带病复出”、“闪电复出”等问题,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笔者觉得“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在执行中,应该堵住“3个后门”。

  关键词二:细化

  ◆官员复出的规定不妨再细化一些

  为确保引咎辞职的合理性、有效性,使“咎有应得”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条文与规则得以真正的落实,我们期待体制上与机制上能够给予保障。比如,在相关配套规定中明确复出制度的设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权利,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公开解答群众的质询。而且,要对引咎辞职官员跟踪考核,对其辞职后具体去向和工作表现保持关注,既不能因为一时过失而埋没人才,也不可以让某些人曲线复职。 

  ◆且看哪些制度还需要健全和完善

  1.中办印发的《责任追究办法》第14条规定称,“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但是,由谁来确认领导干部“在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这个主体不是很明确,需要一些具体的程序性的建构;违纪违法的认定也很难说,还需要作出一些定性定量的规定。

  2.在官员复出制度设计上,要健全和完善“警察巡逻式监督”和“消防员救火式监督”,并要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首先,健全“警察巡逻式监督”,即官员复出的事前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要连成一体,降低权力异化运作的道德风险。其次,强化“消防员救火式监督”,对出现问题的复出事件要严查、深挖、重办、严惩,保证其告诫、警醒的作用。

  ◆“问题官员”复出,关键在于凭何复出

  轰轰烈烈的问责要具有震慑意义,就必须以事实说明其严肃性与惩戒性,即便是必须复出,也要让群众心服口服。复出不能是温室里羞答答的玫瑰,而必须是太阳下的向日葵,需要接受程序正义的考量。

  官员复出尤其高官复出,所复出的不仅是官位、权力,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不仅关乎官员个人的仕途前程,更关乎责任背后的公共权益、民生福祉和国家民主法治的成色和品质。

  ◆干部问责从“风暴”走向常态  制度“细化”成深入探索重点

  2009年,中纪委通报的当年被问责官员为7036人,连同从中央到各地纷纷出台的官员问责办法,再到近日中办发布4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令我们真切感受到,干部问责已从“风暴”走向常态,而进一步对问责机制科学界定,“细化”措施,应该成为下一步探索的重点。

  关键词三:舆论监督

  ◆打击“带病复出”不能忘记舆论力量

  几乎所有的人事异常任免都是通过媒体舆论被发现、曝光,问题官员“带病复出”的发生率近几年似乎在以几何倍数增长,并非以前就没有被问责官员异地高升,而是因为这种监督的力量愈发强烈,这些官员一旦东山再起,哪怕极其低调,也逃不过民众的法眼。社会要进步,就需要这么一种力量的存在。这也提醒相关部门,在构建监督平台的时候不应忘记舆论监督力量的存在,对其进行积极引导,方能显示出强势表态之下的坚定执行力。

  ◆官员复出不可怕,就怕官员乱复出

  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问题官员”的复出路径——因为种种原因被问责(一般是被免职),先是赋闲在家,暂且静养、蛰伏一段时间,等风声一过,时机绝佳,就东山再起。应该说有的复出是应该的,但有的复出则是不应该的。因此,是时候让问责名至实归了,是时候更加捍卫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了,唯有如此,那些伪问责才不能堂而皇之地出现。

  ◆官员复出需要区别看待

  官员当然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公平对待。但是,在民主政治时代,官员必须始终处于民众监督和民意压力下,在政治程序之外还要遵循基本的政治伦理,违纪官员及其所在组织也需要承担起应有的政治后果。

  ◆官员复出不能离开公众视线

  近几年来,官员复出问题,一直是媒体热炒对象,而且有关“问责官员”“闪电复出”的事件,媒体往往都是第一个曝光者。也就是说,有关“问责官员”复出的问题,始终缺少一个畅达公众的渠道,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此被闲置。

  出现问题了,被问责了,只要捱过一年或者两年时间,就能顺利复出,不但不符合新办法的精神,也无法向公众交代,而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出现,就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严肃对待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切实的调查,在使公众最大程度地享受政治权利的同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操作。(于新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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