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周口/民生
 
 
 
2010年4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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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近一月
新增587户一般纳税人
新办法资格认定条件更清晰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国税部门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3月20日在我市施行。《办法》实行前,我市国税局管理增值税纳税人45267户(含不达起征点16367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37户;施行后,我市销售额达到新标准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又增加了587户,增长近30%。部分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符合条件或新开业符合条件需要办理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未统计在内。

  与以往规定相比,《办法》的资格认定条件更加清晰。市国税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达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资格认定。另外,销售额达不到标准或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也可以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这两个条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请,不再受次年1月底前的限制。

  《办法》明确指出,销售额超标的非新开业纳税人,具有主动申请认定的义务,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销售额未达标的非新开业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提出认定申请的,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的必经环节才能认定资格。另外,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同时,废止了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如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等3种情形;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年审对象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5种情形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

  市国税部门特别提醒,新规定不再要求年是公历年度,只要是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50万元或80万元即可。另外,将免税销售额包含在应税销售额中,这将对部分免税纳税人产生一定影响。

  据了解,《办法》虽然废止了一些旧的文件规定,但是一些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等特别文件规定仍可继续适用。

  市国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说:“由于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之外,不利于有效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办法》施行后,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因此规范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对下一步将服务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增值税改革,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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