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真源办事处居民金先生:几天前,我在县城某饭店吃饭时,被两名小偷从口袋里偷走价值1500元的手机。饭店工作人员知道有两个小偷进来,又看着他们走后才大声说有小偷进来,让大家看看丢东西没有。请问我能否要求饭店对我进行赔偿?
鹿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田振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依你所说,你在饭店就餐时,饭店工作人员发现了可疑人员进入饭店甚至行窃时,并没有采取有效方式提醒或制止,致使消费者手机被盗。可见,饭店一方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存在重大过错,依据上述有关规定,饭店方依法应对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