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评/综合
 
 
 
2010年5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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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标准应更低

 

  □苗芹 杨涛 漫画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中新网5月19日)

  事实上,最高检、公安部此次出台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并不是新的。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追诉标准中,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同样是5000元;而根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5000元。

  但网民们对于这个规定却反响强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在有些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却没被追诉。

  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的规定能够严格执行,那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的规定更应该严格执行,不能造成任何的落差,甚至更应该降低立案追诉标准。

  按理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当然应受到惩处;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更应当打击。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应当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低一些,比如可以考虑2000元,现在法律规定两者都是5000元的标准,已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所“照顾”了。但有些地方居然还提出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这说明执法环节的“宽松”,会反向制造立法环节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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