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10年5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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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你问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川汇区赵先生:我是一名残疾人,想自主创业,请问国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人生产销售有啥税收优惠政策? 

  周口市国家税务局12366服务热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04号)规定:对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一律免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47]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

  因此,如果您从事销售业务,且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5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征增值税;如果您是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可免征增值税,或者如果你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收入不足3000元,也可免征增值税。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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