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有一天,你发现自己已经做了原告,而你却毫不知情,继而又发现:名下的房子没了?!
这样的事,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我本人不知道,怎么就能当原告?”50多岁的农民罗会来涨红着脸说。他的房子经由一起“由他起诉”的官司,归了别人。
本人不知道,忽然“被原告”
罗会来做个体生意。2005年年末,他亏了钱,还不上地方信用社的70多万元贷款。这时,银监会颍上县办事处职员王干替他还了钱。
“王干想买我在上海的两家店面,我一直没同意。我只说过咱商量好的话,可以给你一家。”罗会来说。
在买卖达成前,他们签下了协议:“乙方罗会来自愿将上海市某处两间门面房以862224.6元的价格卖给甲方王干,甲方于2005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预付购房款742224.6元,尚欠12万元,于2006年3月10日前付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等。”
罗会来回忆:“当时王干替我付了欠信用社的钱,怕我跑了,我们就同意把我的房产证交给法院暂时保管,经手法官是郑章友。”
但他怎么也没想到,房子会在没有他签字过户的情况下,变成了王干的。
2006年7月末,罗会来、郑章友、王干一同到了上海市虹口区房产局。罗会来说:“那时候他们上楼办事,让我在楼下复印材料,我看到里头有一份法院调解书,上头有我的名字。我很纳闷,就把原件悄悄塞进兜里。”同年8月10日,房主变更为王干。
2007年,罗会来到颍上县法院的信访办公室,想要回自己的房子。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调出了一份《民事调解书》:“这是你自己同意的,现在反悔没有用了。”
这份民事调解书的落款时间,正是当年房屋过户的前不久。“原告”一栏写的,正是摸不着头脑的罗会来。
法官导演一案“六个假”?
罗会来说,这一个案子出了“六个假”。
“第一假,他们帮我请假律师和造假委托书;第二假,帮我假诉讼;第三假,帮我假立案;第四假,帮我假开庭;第五假,帮我制作假调解书;第六假,是法官到房产局假强制执行。”
记者看到的材料显示,2006年7月21日,罗会来在颍上县法院,起诉王干欠他10万元房款。起诉书上,没有罗会来的签字和指印。委托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张学义。
蹊跷的是,在2008年7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的问话笔录中,张学义坦承他当时根本不认识罗会来。据张学义回忆:“民事诉讼状、罗会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屋出让协议书,还有罗会来签名、日期项目等都是空白的授权委托书,都是郑章友法官交给我的,郑又给我钱,叫我到立案庭立的案。”
“我立案后,把发票给了郑法官,郑叫我把委托书交给王瑞祥法官。这都是郑章友安排的。”张学义说。他还证实,在法院送达的立案送达回执上,不是申诉人罗会来自己签字,而是王瑞祥让他签的字。
那么,有罗会来签名的空白委托书是真是假?“是我签的。”罗会来回忆,“一次郑法官叫我进他办公室,给我张纸要签字,也没说做什么用。我就签了。”
从2006年7月21日立案到2006年7月27日法庭宣判,该案一共只用了6天时间。其间,罗会来均未到场。
市中院认定“被原告”案件成立
2008年3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开始调查此事。6个月后,检察院认定“郑章友、王瑞祥、王干和张学义4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未予立案。涉嫌渎职的法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至今没有受到追究。
罗会来一直在申诉,2009年10月,颍上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撤销了这份饱受争议的民事调解书。
王干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几次开庭时,王干拿出的证据是罗会来写的两张收条。上面分别写有收到10万元、2万元,“我与王干买卖房屋一事两清”。落款是在房屋过户当天——2006年8月10日。
罗会来说:“收条是郑章友、王干让我签的。那时候不写不行,我老百姓,怕啊。”
今年2月8日,阜阳中院判决,罗会来主张自己根本没有起诉,该案是假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庭审理认为:“原一审上诉状上虽未有罗会来签名或按指印,但调解卷宗中有罗会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买卖房屋协议原件,及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均能证明其委托郑章友起诉的事实。”同时,法庭认为,虽然张学义没有取得当事人授权,“但罗会来按照调解书内容给王干出具的两张收条,能够印证其对调解内容的追认”。因此,判决再次认定“原审民事调解并未违背自愿原则,应予维持”。
2009年5月18日,罗会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已经受理。“我们委托了评估机构,估价现在我两间店面已经值300多万元,每年的租金将近10万元,现在我却什么都没有了。”罗会来说。
截至发稿,记者一直试图联系颍上县法院及相关当事法官,但均未果。(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