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10年6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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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企业退回的增值税款
是否也缴纳所得税

  川汇区赵先生:我单位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基数是按当年销售废品的收入核定定率征收的,2010年收到的2009年退回的增值税款,是否应计入收入,也需缴纳所得税?  

  周口市国税局12366咨询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自然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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