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上,有专家认为,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
“隐性打击报复”披合法外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罗守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所谓“隐性打击报复”,是指除明目张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举报人外,借“合法”手段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特别是那些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上的“调”、“降”、“停”、“撤”决定,或者对其提拔实施“关”、“卡”、“压”等决定。
对于“隐形打击报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德才将其称为“玻璃小鞋”。他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领导人权力不断扩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也呈现多样化形式,有些打击报复行为已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很难作出界定。
难获救济致匿名举报增多
来自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在向江西省检察机关递交的控告举报中,匿名比例偏高,2009年各级检察院受理本院管辖线索3726件,匿名举报2203件,占59.1%。朱德才认为,出现如此高比例的匿名举报,一方面反映出举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增强,另一方面则显露出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说:“总的来看,现在还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举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则的系统的制度和程序建设。”他说,应强化国家承担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宪制责任,加快“举报法”的立法进程。(张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