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口/社会
 
 
 
2010年6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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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肇事酒驾懈怠不得
肇事逃逸躲刑责
民事责任先承担

  □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驾车撞死小学生许某及一名成年人后,太康男子王某把轿车开进路沟弃车逃逸。虽然民警多次抓捕未果,王某暂时躲过了刑事责任,但他应负的民事责任一点也未减少。记者昨日获悉,太康法院已判决王某支付许某的父母各种费用209234元。 

  2009年12月8日17时20分许,34岁的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730公里加700米处时,将放学回家的小学生许某当场撞死。由于天下着雨加之行人稀少,害怕担责的王某开车逃窜。当他行至106国道733公里加200米处将同向骑电动车的张某撞伤后,仍继续驾车逃窜。当天20时许,王某将车开进路沟弃车逃逸。据悉,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案处理)。对这两起交通事故,太康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应负全部责任。民警多次抓捕王某未果后,日前,许某的父母将王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32923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轿车将无过错的行人许某撞死,应赔偿许某的各种经济损失;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对该车投有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该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赔偿许某的损失。为此,太康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许某的父母209234元,某保险公司赔偿许某的父母110000元。

  线索提供 孟鹏 张衡 胡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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