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孙建珍
当前,在我市中心城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一些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不顾政府有关部门的明令禁止,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或私下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很大程度上扰乱了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破坏了城乡规划格局,严重阻碍了市区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坚决制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首先选择开发区的黄滩、川汇区的史滩和市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工地作试点,进行集中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有关领导日前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什么是农村村民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用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二、问: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建房:
(1)农村村民使用户籍所在村集体土地的;
(2)建房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3)申请用地在本户用地限额标准内的。
三、问: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及宅基地如何处置?
答: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四、问:哪些情形,农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
(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新建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问:农村旧房拆翻建可以不用审批吗?
答:不可以。任何建房行为都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否则都是违法行为,旧房拆翻建也须办理审批手续。
六、问:在自家的自留地建房可以不用审批吗?
答:不可以。自留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建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否则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
七、问:农村私人建房可以边审批边施工吗?
答:不可以。房屋施工建设必须等所有审批手续都齐全后才能动工,一边走审批程序,一边在施工建设是违法行为,一律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
八、问: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2)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
(3)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4)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九、问: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
(6)追究刑事责任。
十、问: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房行为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主要包括以下8类: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3)建住宅超过批准面积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5)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7)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
(8)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十一、问: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房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法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超过批准面积数量,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问:什么叫违法建设?
答:是指未经规划土地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低建高、乱搭乱建、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等等。
十三、问: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处罚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四、问: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有哪些表现形式,要受到哪些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十五、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 (1)对在专项治理查纠整改阶段主动向组织申报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情况,主动退还占地、自行解除非法交易土地协议和拆除违法建设的,免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查纠整改阶段结束后查实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责令其限期退还占地、自行解除非法交易土地的有关协议和拆除违法建设,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拒不退还占地、自行解除非法交易土地协议和拆除违法建设的,依法组织强制没收违法占地、解除有关协议和拆除违法建设,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处理;
(3)对虽无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但有参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未自查自纠的,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农村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由所在区、乡(办)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此次集中治理结束后,对今后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照此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