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猛
本报讯 项城男子王某、高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冒充业务员,在商水县等地骗走他人钱财6.3万多元。9月10日,记者从项城市法院获悉,因犯诈骗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1月10日上午,王某持化名伙同他人窜至商水县姚集乡李某的玉米收购点,自称是“莲花味精”的业务员,与厂领导有亲属关系,可以比其他地方高出一分钱的价格收购玉米,而且是现金结账,从而骗取了李某的信任。次日,李某把两车共计29吨的玉米送到“莲花味精”玉米收购站。玉米过磅后,王某以“到厂内结账”为由,将价值44356.92元的玉米过磅单要走。王某随即将玉米过磅单以4.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某,赃款4.3万元与他人私分。
2009年2月28日,高某、王某经过预谋,窜至太康县严某的玉米收购点,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得了严某的信任。3月17日,严某将价值2.45万元的玉米送到“莲花味精”,过磅后高某、王某再次以“要到味精厂拿钱”为由要走过磅单,转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罗某。事后高某分款12500元,王某分款7500元。
尝到甜头的高某、王某决定再干一把。2009年4月1日,高某窜至淮阳县陈某的玉米收购点联系业务,并自称是“莲花味精”的业务员高某某。陈某到“莲花味精”打听到并无高某某此人,便到项城市刑侦大队反映情况。4月7日,高某安排陈某到“莲花味精”出售玉米,之后派人拿走陈某的玉米过磅票并转手卖给他人。正当高某等人暗自窃喜时,被在此“卧底”的便衣警察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王某数额巨大,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王某有犯罪前科,但案发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高某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牛凌峰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