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国内/社会
 
 
 
2010年9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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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证据不提供须担责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超出限度强迫加班  劳动者有权拒绝

  索要

  加班费

  单位未办社保造成损失可起诉索赔

  引发劳动争议  被挂靠单位列为当事人

  本报综合消息 9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解释从9月14日起实施,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在生产旺季,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允许加班,但应支付加班费,如果超出限度强迫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就加付赔偿金引发的争议而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却未规定。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稳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等,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另有媒体报道,武汉一些建筑工地用饭票抵付工资。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劳动就应获得报酬,用饭票或货物抵押,双方自愿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与劳动报酬相等。如果职工不自愿,要求支付工资,应支持职工的请求。(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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