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原主任李冬生、国家足球队原领队蔚少辉被警方立案侦查。媒体报道称,案件线索来自此前已被立案的南勇、杨一民等人主动交代。法律人士称,如经查实,南勇、杨一民等人的举报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有助于减轻自身的刑罚。
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有些“落马”贪官为减轻惩罚,想方设法利用各类手段“立功”,以致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立功的情形。
案例 买通办案人员造假
据多位司法界人士透露,对贪官立功表现的认定,在一些地方并不严格,有的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而作为贪官立功的证据,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
不少贪官因此把假立功当成了“救命稻草”。陕西省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靖边县公安局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证明。2007年9月,横山县法院据此一审对高玉川免予刑事处罚。后查明,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为虚假材料。
一些贪官还买通办案人员为自己提供立功线索,“真线索,假立功”。2008年5月,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依法对丽水市中等专业学校总务处副主任谢寿良以贪污罪立案侦查。考虑到谢寿良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决定对他取保候审。期间,经私下交易,负责监管谢寿良的松阳县西屏镇派出所原所长方建军为谢寿良提供立功线索,并为其出具了检举立功情况说明。
现象 假立功的“四大步骤”
实际上,由于贪官原先掌握丰富的“资源”,也有更多“立功机会”。对此,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认为,目前贪官的“立功机会”,不少是从非法渠道获得,这不但无法体现贪官的悔罪诚意,而且也容易导致立功制度在运作中出现不公现象。
专家介绍,一般来说,贪官假立功分4个步骤:一是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二是由贪官家属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贪官,让其举报;三是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四是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贪官以轻判。
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买卖立功方面,社会上已形成了一个相当隐秘的市场,就是一方将掌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出卖给贪官。”
提醒 公检法勿助纣为虐
正因为如此,在透明度不高、司法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贪官假立功现象难免发生,甚至有些地方,个别公安机关还把贪官“立功”材料直接送给审判机关,检察官发现和识破贪官假立功并非易事。
李成言认为,贪官立功表现应尽量阳光化,尤其要制定出规范证明立功材料的证据标准,改变仅以单一证明材料认定立功的状况。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国安说,要杜绝贪官假立功,除将立功标准不断规范外,更关键的是,要加大对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使他们不至于在任何一个环节,为贪官立功造假,助纣为虐。(《瞭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