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马治卫
本报讯 商水县健康路一建筑工地,在没有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擅自用工开发商品房。该县劳动监察大队发现后,先后向该工地下达了要求接受询问、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3份告知书,竟没能“喊应”包工头。10月29日,商水县劳动监察大队给其开出了2.78万元的重罚单。
当日上午,劳动监察员谢丰手拿盖着印章的执法文书,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执法经历。谢丰介绍,今年7月份,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商水县健康路一建筑工地,组织一批农民工建房施工,但没有向劳动部门提供任何用工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他们向工地下达了限期接受询问的通知书,要求施工方提供用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的相关凭证。可询问期限过后,包工头一直不露面。按照执法程序,劳动监察给其下达了整改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包工头仍无动于衷。后来,他们又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包工头仍避不见面。3份告知书竟没能“喊应”包工头!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水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法人代表和工地负责人开出了总计2.78万元的重罚单。
监察员提醒农民兄弟,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干活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进入工地干活第一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若打工超过1个月不足1年,用人单位坚持不签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须支付农民工双倍的工资。投诉前,一定要把所在工地的项目名称、工地所在地和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搞清楚,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