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保彰
本报讯 沈丘建材老板李某与老主顾高某签欠条时,因一时疏忽,没有发现高某在欠条上签下的竟是谐音名字,致使其要账很不顺利,不得已诉诸法律。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高某偿还李某货款7800元。
李某在沈丘县城做建材生意,与该县莲池乡的高志方(化名)经常有业务来往。今年3月22日,高志方到李某的建材经销店购进了一批价值12800元的水泥,由于高志方当时只带了5000元现金,还差李某7800元货款。在高志方的提议下,他与李某签了一张欠款7800元的欠条。半年时间过去了,李某多次找高志方催要欠款,高志方不是躲着不见,就说自己没有现钱。无奈之下,李某将高志方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高志方矢口否认自己欠李某7800元一事,并辩称自己的名字叫高志方,不是欠条上的“高志芳”。为了证明欠条上的“高志方”与“高志芳”是同一人,李某的代理律师出具了莲池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尽管高志方百般抵赖,提出异议,但最终未能举证证实“高志芳”不是其本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提供证据证实,欠条上签名的“高志芳”就是高志方,故予以确认高志方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要求高志方支付购货款的诉情,法院予以确认、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单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