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保彰
本报讯 明知酒友喝酒过量,刘某仍让其驾驶摩托车载着自己外出办事,途中,酒友路遇车祸身亡。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支付酒友刘某某家人赔偿款共计30000元。
2007年10月10日上午,从外地返回家乡的沈丘青年刘某某刚一下车,便在当地集市上碰见老熟人刘某。当日中午,刘某、刘某某与同村的两名青年来到镇上的一家饭店小聚,喝酒吃菜,不多久,4个人喝光了4瓶白酒,其中,刘某某一个人就喝了1瓶多白酒。酒场散后,刘某和刘某某回到村里。之后,刘某从家中推出自己的“钱江”牌125型摩托车,让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自己坐在后座,两人一起外出办事。途中,刘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身受重伤的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及三轮车车主则伤势轻微。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与刘某协商未果,刘某某的家人遂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应当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仍骑车带人,所以他对于事故的发生应负相应的责任。刘某明知自己与刘某某都喝了过量的酒,且知道刘某某喝得更多,仍放任刘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对于事故的发生,刘某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赔偿刘某某家人30000元。
线索提供 王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