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评/综合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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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成“维权品牌”不是坏事

 

  □季渚鸿

  

  谁也没有想到,半年前还在牢里作为“杀人犯”服刑的赵作海,如今成了维权人士。今年10月,赵作海作为“公民代理人”开始了替人伸冤的全国维权之旅。他的维权之旅第10站选择在了成都,并与成都一律师事务所谈妥了长期合作意向。

  但有媒体报道称:赵的维权是有“隐匿利益链”的——赵作海“公民代理”的名头响当当,如果承接的案子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就把案源推荐给在全国各地的合作律师;而合作律师遇到一些问题时,也可以把案子交给赵作海处理。“律师借助赵作海这张名片,赵作海也借助了律师的案件资源。”(《成都晚报》11月11日)

  如此看来,“隐匿利益链”的表达并不妥当,这是维权机构、律师借用赵作海的品牌效应,进行整合营销。这与其叫作“利益链”,不如叫“维权一条龙服务”。其中,赵作海“除了食宿、路费,不收当事人一分钱”,保持公益性质,而这个一条龙服务能使赵作海的公益行动、律师的案源、当事人的权益达到共赢,这本身没有受害方,更没有什么黑幕。

  半年前的5月17日,《新京报》曾发表社论《赵作海积极求偿,本身就是进步》,认为在出狱仅仅一周之后,赵作海的权利意识就能很快与社会同步,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表现。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赵作海不仅赶上了时代,还走在了时代的前列——通过公民代理参与维权行动。

  事实上,赵作海冤案的意义不能止于个案的平反,河南法院将其被释放的那天,设为“错案警示日”,也是希望在司法系统中挖掘赵作海案的“正面意义”。赵作海,曾经的司法不公的受害者,如今愿意以自己的品牌帮助别人维权,这本身是一件好事。“赵作海”将由中国司法界的一道伤口,成为一个维权的品牌,更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那么,赵作海的维权,本身会不会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妨害司法公正呢? 就目前的报道来看,赵的维权主要是通过旁听司法审判、与律师合作等方式进行,他没有不正常地影响司法判决。既然,作为司法民主的具体途径,每年各级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要对司法机关进行检查,每年都有那么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审判,那么赵作海参与公益维权,也就不失为司法民主的一个新形式。公众有理由相信公民赵作海的出现,是对可能的司法不公的震慑,也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封建时代有一个专门的罪名叫“包揽词讼”,在一个公民权利本位的时代里,是没有这样的罪名的。赵作海依法维权,是公民责任的体现。

  不过,还是要善意提醒一下赵先生,维权本身需要专业知识和能力,有一条“红线”叫作法律,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希望您谨慎把握。同时,也请相关部门给赵作海、律师们一个创新的机会,在他们没有越过“红线”之前,不要急于叫停。我们期待赵作海维权的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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