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文/图
本报讯 “物流公司把我8300元的货物弄丢了,半年过去了,目前只肯赔6000元,我真的不能接受!”11月30日上午,项城市民赵女士气愤地向记者反映,今年5月,她爱人戚先生通过中博物流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博项城公司”) 往深圳发货,物流公司却弄丢了货物。经过多次协商,“中博项城公司”仅赔偿6000元损失。
货主:物流公司只肯赔6000元
赵女士说,她爱人戚先生是做废旧手机配件回收生意的。今年5月10日,戚先生通过“中博项城公司”向深圳一家废旧手机配件回收公司托运了一批价值8300元的废旧手机配件,并于当日办理了托运发货的手续,在托运单上写下代收货款8300元。
一周后,物流公司通知深圳接货方苏先生前去接货,但苏先生因为临时有事安排其弟弟前去接货。物流公司方以”非本人接货为由“拒绝接货,后货物被退回。赵女士说,货物被退回后,她迟迟没接到货,便到“中博项城公司”询问情况,工作人员告知货物弄丢了,后“中博项城公司”只赔偿6000元。对此,赵女士很不满意,“为什么8000多元的货物搞丢了,却只赔偿6000元,不管怎么解释都是不合理的。”赵女士说。
物流公司:有规定最高赔偿60%
昨天上午,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中博项城公司”负责人韩经理。“我了解这个情况,目前公司正在处理此事。”韩经理告诉记者,具体负责处理这个事的是刘经理,并让记者与刘经理联系。刘经理在电话中说,物流公司内部的规定是托运货物丢失情况下,最高赔偿60%。她还称“自己不是公司负责人,只能积极和领导反映,争取尽快处理此事”。
发稿前,韩经理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批货物当时由“中博项城公司”委托郑州某物流公司负责托运,加之戚先生也未申请货物保价。事发后,“中博项城公司”积极与郑州某物流公司沟通,最终赔偿戚先生6000元现金。
对此,赵女士很不解。她说,下一步,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律师: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针对此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赵万军律师则表示,在物流领域方面,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管理规范。由于物流和邮政存在很大区别,这就造成了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从而产生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因素。他说,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物流行业的规范来制约该行业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从上述问题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赔付。而实质上就是对合同中条款的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40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为免除其自身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戚先生如果感觉是由于对方过错造成损失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图为赵女士出示托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