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
11月29日,中国首善陈光标为南京一名保洁员过生日,同时给另外49名环卫工发红包。然而前天,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环卫工透露,发给他的红包和羽绒服都被上级收走了。管理部门的说法是,当时受捐助的环卫工是部分代表,这些善款善物将由该景区所有环卫工平均分配,而衣服也将“择优发放”。(12月9日《河南商报》)
这就好比我们给了乞讨者一片面包,权力部门随后却将之从乞讨者手里收回,语重心长地说,还有更多缺胳膊少腿的弱势者,这样吧,我分半片给你,留下半片给更饥寒交迫的人。于是你会发现,个体的慈善行为“被泛爱主义”了,施与者的意愿被偷梁换柱了——即便目的正义,在程序上,公权已经强暴了慈善主体的意思表达与权利主张。
如果陈先生就是将款物捐赠给这50名环卫工,收回重新分配就涉嫌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合同法》。遗憾的是,这样的“好心”大有“蔚然成风”之势。慈善家余彭年先生说过这样一件事:此前,他给某省捐赠了10辆进口三菱救护车,两年后却得知,救护车里设施被改造,成了领导专用车。盛怒之下,余先生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然而他没想到,转赠的救护车再次被挪用……这些年,慈善组织的善款被政府部门“统筹使用”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
可善款不是财政拨款,公权既无权处置,更应与其划清界限。因为捐赠是赠与的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区别于皇粮国税。“上级”离民间慈善越远,门槛锁链越少,慈善类NGO与民间善行才能越发蓬勃。
而慈善之所以被称为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显然是要区分于经济领域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它以公平当先,彰显人性的悲悯与大爱;它是公力救济的补充,因此无须讲究效率,也无法从全社会的角度考察效率。对慈善事业公权可以引导,但无权将他人的捐赠拿回去重新分配。道理很简单,财产的所有权是支配权的根本,尊重捐赠人意愿是慈善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