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之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称,公安部将对娱乐场所实行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公安部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卖淫女。刘绍武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2月13日《河南商报》)
“失足”意味着还可以“上岸”,属于可以改造好之列,还有机会浪子回头。从这一点上看,“失足妇女”取代“卖淫女”,虽然只是称呼上的改变,但这一改变还是使冷冰冰的“扫黄”行动有了更多温情色彩和人文关怀,值得肯定。
但是,称呼的改变并不会使歧视、辱骂、殴打甚至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侵犯涉嫌卖淫者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必然消失。因为,这些侵权行为之所以存在,问题不在于嫌疑人违犯什么法律、犯了什么样的过错,而在于执法者和司法机关对这些行为存在瑕疵的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程度,以及对侵权者惩罚的力度。如果侵权者没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习惯,其侵权行为也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侵权行为就不可能消失。
涉嫌卖淫者应该为自己的卖淫行为接受法律的惩罚,但其名誉权、隐私权等正当权益并不会因为自己的卖淫行为而丧失,而是仍然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但要“罚当其罪”。惩罚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一旦超越法律限度,便会对违法者的正当权益造成伤害。
从事过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便因此而被贴上一个不光彩的“标签”,使公众在了解歧视、厌恶这一“标签”所包含内容的同时,也对被贴上“标签”的人产生歧视和厌恶,并对其作出负面评价,这种歧视同时也无形中会给“失足”者洗心革面融入正常社会设置种种障碍。
无论是被称作“卖淫女”还是“失足妇女”,实质上都是在指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如果相应的歧视心态,尤其是执法者的歧视心态、执法理念没有实质改变的话,这些女性被歧视、权益被侵犯的现状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而且,在这种根深蒂固的歧视心态下,“失足妇女”这个带些温情的词语恐怕也难摆脱像“卖淫女”一样沦为充满暧昧色彩词语的命运。
“失足妇女”取代“卖淫女”只是前进了一小步,从这一小步里,我们可以看到执法机关的善意,但若让这种善意进入每一次执法活动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毕竟,尊重,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需要脚踏实地地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