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昆
11月22日,赵先生在成都温江吃饭时,停在饭店门口的爱车被盗。12月8日,成都光华派出所告知赵先生车已追回,可以前去取车。“他们同时告诉我,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赵先生称。12日,光华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警方提及的相关规定,是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通知》中称,“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即便按照这一规定,奖励费的支付主体也是保险公司,警方向车主索要奖励费依然于法无据。
而四川省的这份《通知》,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1994年下发的《补充通知》修订而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是一家保险企业,这份名为“保发[1994]139号”的《补充通知》也是该企业的内部规定。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公安厅竟将之推至整个保险行业,这是何等的荒唐。
然而,这样的奖励费纠纷不仅四川独有。即便媒体不断批评,即便车主和保险公司都在质疑,规定却仍在很多地方执行。这是何等吊诡。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这样的奖励费,不仅违背公安机关“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规定,容易滋生权力滥用与腐败;也与《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背道而驰,是公权越位。这样的《通知》与《补充通知》,无疑早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