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在自家责任田内发现一座古墓葬后,太康县农民吕某(已判刑)伙同同村村民李某(已判刑)和王某盗挖了该墓葬。近日,被告人王某归案,被太康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0月份,太康县高贤乡南北六村村民吕某在自家责任田内发现一座古墓葬后,伙同同村村民李某、王某盗挖了该墓葬,期间,王某放弃挖掘离开,吕某和李某继续挖掘,并从墓葬中盗取铜带钩、陶罐和铁戈各一件,铜钱20枚。经周口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墓葬为一处东汉时期的古墓群,出土文物铜带钩为三级文物,其他为一般文物。另查明,王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07年7月13日减刑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王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但因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