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国内/视点
 
 
 
2010年12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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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暴力搬迁 造成损失依法追责

  〔征求意见稿摘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专家点评〕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禁止暴力搬迁作出了规定,当时的规定是“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现在的规定限制更加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非法方式强迫搬迁。目前的强制搬迁过程中,极端悲剧频发,危及公民个人权利和生命安全。在新的征收条例中采用强制禁止性规定,也显示了党和政府杜绝暴力搬迁、野蛮搬迁的决心。

  而且,新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了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非法强迫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不但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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