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摘录〕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专家点评〕 补偿标准的高低,是引发搬迁矛盾的一个主要因素。能否让群众分享城市化以及土地升值所带来的收益,合理提高征地和搬迁的补偿标准,是搬迁立法和实践中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补偿,只是规定征收房屋参考评估由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个方面:一是房屋本身价值;二是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对这个费用也给予补偿;三是有些房屋不是用来居住的,是用来生产经营的,如果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也要给予补偿。
这样规定是个进步,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关于补偿标准,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成为了最底线。在市场价基础上,只要考虑的因素是合理的,就可以高于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