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保彰
本报讯 沈丘农民工刘某酒后施工不慎摔成重伤,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包工头王某、李某、侯某共同赔偿刘某16800余元。
2009年11月2日,沈丘县槐店镇村民张某需要建一家超市,他把工程包给了王某。王某却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李某,李某则转包给了侯某,侯某又雇用了刘某等10多名农民工为其施工。当年12月9日中午,刘某酒后施工时不慎从两层楼楼顶摔落,造成其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刘某的家人将包工头王某、李某、侯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计847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将建筑工程发包给王某、李某、侯某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具有过错应当赔偿。由于刘某存在酒后施工的重大过错,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结合各项法定赔偿标准和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刘某的获赔总额为33600余元。根据各当事人责任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刘某、侯某共同赔偿总额的50%,即16800余元;张某赔偿总额的30%,其余部分由刘某自行承担。线索提供 李克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