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政要闻
 
 
 
2011年1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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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施行
发票违法最高可罚50万元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税务部门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新《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了一些规定,如: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等等。还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发票领购程序作了进一步简化,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新《发票管理办法》还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还可以向社会进行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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