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东城办事处村干部王林:我们居委会徐三因受刺激患上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生活无法自理,其生活起居由父母照顾。去年徐三的父母去世前,将徐三托付给他的哥哥照顾,但徐三的哥哥对其不管不问。居委会干部曾多次找到徐三的哥哥,要求他抚养徐三,但徐三的哥嫂均不同意。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弟弟,徐三的哥哥有抚养徐三的义务吗?
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徐三生活无法自理,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徐三在父母双亡又无配偶和成年子女的情况下,作为“其他近亲属”的哥哥就是徐三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徐三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照顾其生活等监护责任。
晚报记者 朱保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