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0年全国旅游投诉情况通报》显示,投诉降低服务标准的问题居首位,占投诉总数的19.33%。有关调查发现,目前消费者还并未充分意识到用旅游合同来维权,旅游合同甚至成为旅行社的挡箭牌。
更改行程安排没有补充协议
李先生一家过年期间报名参加了旅行社“埃及10日游”的线路。由于埃及局势紧张,于是行程改为“迪拜6日游”。为了补上“缩水”的差价,旅行社提出给每位团员补1000元。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外力导致行程改变,游客最好能够与导游算清接待标准,如果降低了接待标准,对于赔付事宜应达成书面协议。由于当时采取了默认态度,让旅行社掌握了主动权。
单方“变更权”暗含降低标准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由于受天气变化、交通阻塞、游客耽搁等因素的影响,会给以后的行程带来不便,旅行社在征得游客的同意并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旅游行程做相应变更。
不过有不少旅行社却往往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旅行社在不减少旅游项目的前提下,可以对旅游行程做相应变更”,游客如不注意,就等于变相承认旅行社的单方“变更权”。
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消费者对此类事件依然有法可依。民法上有重大误解或者格式合同的规定,如果属于游客重大误解或者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做出明显不利于游客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合同或者诉请法院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判决。
景点安排丰富 警惕“车游”观花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旅游合同中关于行程安排的事项常会出现“车游”字样,因为字体设置不明显,游客容易忽略。其实“车游”就是不下车,在旅游巴士内欣赏车外景观,旅行社不会负担景点费用。在游客看来,这种游览方式很难达到旅游效果,其实是旅行社降低了游览标准。
因此,对于旅游合同中的细节,游客必须睁大双眼,否则会被旅行社当作降低服务标准的挡箭牌。
业内人士认为,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取证非常重要,目前成功维权的案例都是因为游客具备照片、影像等证据。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