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周口/社会
 
 
 
2011年4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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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打赢20元过路费官司
成当地“过路费维权第一人”

  □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太康法院受理的首起状告辖区公路收费站不合理收费案,日前一审判决。洛宁县的李女士仅为20元过路费与周口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设立在太康境内的公路收费站叫板,官司一审胜诉,成为当地“过路费维权第一人”。

  2010年10月26日,李女士驾驶轿车到太康县办事。当天13时39分,李女士由南向北经过太康县南关收费站被收取过路费10元,一个多小时之后的15时21分由东向西经过位于太康县城西关的收费点,再次被收取10元通行费。18分钟之后的15时39分,李女士从太康西关收费站点以西由西向东返回太康县城,并于16时24分由北向南经过太康南关收费站离开太康,再次被这两个收费站各收取10元过路费。李女士认为,两个收费站点相距只有10公里左右,短时间内连遭4次收费,原以为是两家收费站,经过了解得知,上述两收费站点均属周口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设立。李女士对收费站点的设置和收费的合理性很是费解。在与收费站交涉退费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遂将设立上述两收费站点的周口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告到太康县人民法院毛庄人民法庭,要求确认被告的一站双收行为违法,并返还多收的20元通行费。

  太康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驾驶轿车通过被告在太康县设立的收费站时,应缴纳相应的通行费,但由于被告在相应规定时间内“一站两点”重复收取原告车辆通行费20元。尽管被告方说同一车辆经过其中一个收费站点之后两小时内经过其另外一处收费站点时是不再收费的。但是收费方并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本案的原告,被告未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对纠纷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故被告应当返还对原告重复收取的20元车辆通行费。遂判决被告周口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女士车辆通行费20元。

  据悉,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公路“过路费”官司。

  线索提供 胡晓瑜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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