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正式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卖二手房要提供“房屋状况说明书”。同时,房屋中介必须先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或出租的经纪服务合同才可以开展业务。
房屋中介先签合同后“上岗”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这意味着《办法》施行后,中介公司必须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或出租的经纪服务合同才可以开展业务,出售房屋的来源将得到保障。
在业主与经纪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不仅可以保护业主的私人信息,而且可以避免中介公司通过虚假房源吸引消费者,抢占客源,大大改变房地产经纪行业现存的恶性竞争状况。
租售房需提交“房屋说明书”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这意味着,今后,“房屋状况说明书”将成为出租或者出售房屋必须具备的信息,购房者或者租房人在挑房时可以更加放心。
房屋状况说明书的编制可以有效地约束业主不要隐瞒房屋真实情况,避免潜在的风险。
中介服务和代办费将分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这意味着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将分别签署合同,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更加明确。
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也都要有清晰的说明和标示。中介公司“明码标价”后,消费者对于应交纳的费用和应获得的服务都将更加明确,避免受到价格欺诈。
中介将获交易信息“查询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了交易环节涉及的相关规定,《办法》中也针对各地方政府提出了监管方面的一些要求,并赋予了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房地产交易和登记信息的权利。此举为经纪公司获取房屋交易信息开辟了渠道,对保证交易真实性、确保交易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业内人士就此建议,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渐开放房屋产权信息的查询,可以使交易房源的产权信息更加明确清晰。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