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杜欣
本报讯 继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第一天,张某成为我市酒驾受罚第一人(5月3日本报1版报道)后,5月5日,淮阳交警在公路上查获的一辆货车司机王某就没有酒驾受罚这么简单了,而是被定性为醉酒驾驶,成为我市醉驾入刑第一人。5月6日,王某被执行刑事拘留。
5月5日,淮阳县交警大队于当日中午和晚上,分别在城区西平交道、北平交道、140安全检查服务站,设立执勤点。当天20时50分,淮阳县交警大队副教导员连瑞海、中队长王建云,带领中队民警在该县北环路执勤点执勤时,发现两辆大货车在公路上一前一后曲线行驶,他们立即打停车手势,示意司机停车接受检查。第一辆大货车闯岗,交警记下该车车牌号为豫PJ3159。交警继续打停车手势,示意第二辆大货车停车接受检查,第二辆大货车被拦下后,交警发现该车车牌号竟然与前车一样,也是豫PJ3159。交警随即对司机进行盘问。闻到司机满嘴酒气后,交警对其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经测试,交警发现司机的酒精含量已超出醉酒驾驶的标准,随即扣留了该车,并将司机带至交警大队。
经过酒精检测,该车驾驶人王某涉嫌醉酒驾驶,豫PJ3159车辆涉嫌套牌。经讯问,王某供称,5月5日中午他与朋友4人喝了两斤白酒后,心存侥幸地继续开车上路,直至被淮阳交警查获。
5月6日,驾驶人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成为我市醉驾入刑第一人。
为此,淮阳县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对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提出了4点忠告:5月1日起,醉酒驾车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为拘役3至6个月;醉酒驾驶的标准是以抽血化验的每百毫升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为标准,驾驶员在自认为没喝多少酒、头脑清醒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不以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为标准,而是以血液内的酒精含量构成罪与非罪的标准;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做到酒后不驾车,开车不喝酒,遵规守法、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