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宋风
一名在交通事故中遇难的妇女,在久寻家属无果、无法证明身份的情况下,其身后赔偿如何获得法律保护?谁能为这名“无名女”保管赔偿金?
事发后,扶沟县民政局作为原告,代为提起“无名女”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今年4月3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肇事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11万元,赔偿金由扶沟县民政局代为保管。
“无名女”被撞身亡 司机逃逸
2011年1月10日23时许,司机任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P72237的微型普通客车,在扶沟县境内沿S218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途中,撞死一名妇女后驾车逃逸,不久任某被扶沟警方抓获。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客车司机任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扶沟警方多方查找一直未能查证死者身份,也没有亲属前来认尸,所以他们只能将其作为无名尸体进行火化处理。
民政部门代为索赔
在无法确认“无名女”身份的情况下,谁来为她争取法律权利,讨要公道?作为流浪人员及弱势群体的救助单位,扶沟县民政局认为他们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否代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为保护“无名女”的合法利益,按照公序良俗、注重社会影响及法律公平原则,应当适格,否则,被害人的权利可能丧失。于是,扶沟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处置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肇事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任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缴纳了部分赔偿,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在被保险的车辆肇事后,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对被害人死亡补偿金、尸体保管、火化费用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任某承担。鉴于“无名女”身份特殊,生前是否有需要抚养和赡养的人,现无法查明,所以法院判决该部分权利待有继承人出现后,再另行主张。
4月3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任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金11万元,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扶沟县民政局提存保管;被告人任某赔偿扶沟县民政局垫付的“无名女”尸体保管、火化费用5090元;被害人其余权利待继承人出现后另行起诉。
为“无名氏”维权 我市尚属首例
据市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起“无名女”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我市尚属首例,在我省也不多见。办案人员依照《民法通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有受到伤害后获得赔偿权和在特殊情况下民政部门也是监护人等规定,以及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督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扶沟县民政局作为法定的救助机构代被害人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及时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解决了长期找不到被害人亲属使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案件审结后被害人亲属重新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的难题。
扶沟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以后找到“无名女”的家属,这笔11万元的赔偿金会全额交给他们;如果达到一定年限,一直没有人前来认领,民政部门会把这笔钱进行公示后,作为社会救助基金保管。
线索提供 陈东 孙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