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徐松
本报讯 修路工人受了伤,向上逐级追究赔偿责任,工程各级负责人居然都没能提供施工资质。5月8日,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案,工程承包方与无资质的施工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伤者60余万元。
2009年8月份,郸城某建设公司承包一段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杨某进行施工。杨某在施工过程中把机械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巴某进行施工,巴某则雇佣侯某具体负责混凝土搅拌机的管理和清理工作。有一次在清理搅拌机时,侯某被突然转动的搅拌机致伤,造成4级伤残。在商讨赔偿事宜过程中,由于各施工队都没有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且赔偿数额与侯某达不成一致意见,侯某遂将各级工程负责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侯某受雇于巴某,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作为雇主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建设公司和杨某分别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方,均具有一定过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巴某、杨某、某建设公司连带赔偿侯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线索提供 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