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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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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岂容含糊
——直击北京三起涉酒刑事案
陈家 指控:酒后驾英菲尼迪致2死1伤,涉嫌超速、逃逸等 判决:择日宣判 “一年多了,终于要面对这件事了!” 高晓松 指控:酒精含量243.04mg/100ml,致4车追尾 判决:拘役6个月,处罚金4000元 “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李俊杰 指控: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酒精含量159.6mg/100ml 判决: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给社会造成潜在危害,我对不起家人!”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李京华 卢国强

  5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致两死一伤的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和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3起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醉驾案在北京两家法院分别开庭审理。

  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开始生效,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日前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会不会对有权有钱有势的醉驾者“网开一面”?什么叫做“情节轻微”?一些人们担心“醉驾入刑”进入模糊地带。

  轻微后果绝不法外留情

  今年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警查获。经鉴定,李俊杰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mg/100ml,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查获的第一人。

  5月17日,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5月9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李俊杰并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是不是可以因“情节轻微”而逃避刑事处罚?北京市民彭先生说:“这些年发生了那么多因为酒驾、醉驾引发的惨剧,谁敢保证自己能不遇到醉驾司机呢?严厉处罚醉驾,应该是对公共安全、对每个人的保护。”

  一线交警表示,醉驾不应该只看结果,而要依据行为进行处罚。

  许多公众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酒驾车设置了一条不容触碰的高压线,对饮酒驾车行为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作用。“‘慎入罪’的观点一提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大了,难免会纵容‘酒司机’的侥幸心理”。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对记者说,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至于说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其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者是不予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因此不应该考虑情节。

  名人酒驾成入刑范本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昨天你喝的生啤,明天你是否还惦记,撞坏的英菲尼迪……”5月10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拘后不久,就有网友根据高晓松的成名作《同桌的你》改编出了这首《醉驾的你》,并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

  5月9日22时32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发现一辆北京牌照的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方3辆车发生事故。肇事车辆驾驶员为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口中带有明显的酒气。

  交警按照规定对高晓松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过专业机构鉴定,高晓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已经超过醉酒驾车标准。

  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高晓松因醉驾被查后,网络上立即出现“高晓松已被偷偷释放”的报道。“醉驾慎入刑”的观点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公众的质疑:是不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在醉驾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时,就可以凭借“情节轻微”脱身?

  一位一线交警告诉记者,在执法一线,交管部门一直保持着对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高压线”。“曝光高晓松醉驾,实际也是表明交管部门的一个态度;触碰到这条高压线,绝不容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醉驾入刑后,为了确保执法过程的严谨,各地交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醉驾案件办理流程和标准。在对多名醉驾司机的查处中,交通民警不但要全部抽血取证,还要进行繁琐的讯问、记录以及案件报送等程序。在对涉酒驾车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为了严谨、合法处理一名醉驾司机,交通民警连续工作24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并不是新闻。

  “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但在最终处罚上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一种矛盾?”交警表示,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

  危害公共安全,治罪不能手软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撞上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一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其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关于这起人间惨剧的报道铺天盖地,网络上、电视上,撞击瞬间的镜头一遍一遍地反复播放。

  在5月17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人陈家数度哽咽,对于自己的无知和过失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表示深深忏悔,将会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

  醉驾导致命案近年来多有发生。2009年6月30日,司机张明宝醉驾在南京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今年4月15日,北京市密云县发生的一起造成4死3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祸端还是醉酒驾车。

  事后悔过于事无补。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就是‘情节轻微’?”北京市一交警说,“可能被查获时神智还清醒,但可能半小时后酒劲上来,就没法控制车辆了。”

  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也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义本身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22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王成教授认为,从“醉驾”行为本身看,“醉驾”并无所谓的严重与否,因为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正在执行的这套标准执行得很好。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醉驾入刑”

  应不折不扣地执行

  □舒心萍

  日前,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5月17日《京华时报)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各地高院下发了通知,对“醉驾入刑”有新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两个观点很值得关注:其一是醉驾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尤其是危害社会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其二是醉驾被刑拘可以视案情取保候审的观点。

  “醉驾入刑”可以说是打击遏制醉驾行为的一把利剑,是一个保护无辜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护身符”,当“醉驾入刑”成为刚性法律时,笔者作为老百姓对此举着实拍手称快。所以,新的解释一经媒体披露,迅即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媒体及公众对此观点的争议也很大。许多人认为,我们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醉驾已经入刑”,成为刚性的法律约束,岂可让这一法律在实践中再有“伸缩性”?还有观点认为,最高法的“解释”有些“模糊”。比如,如何界定醉驾属于“轻微危害”?谁来掌控这个“自由裁量”的权力?此外,还有一种观点,目前正是因为醉驾行为比较普遍,层出不穷,才更需要勒紧“醉驾入刑”的“缰绳”,通过严打、严查、严惩,让醉驾行为形不成气候。

  其实,给“醉驾入刑”开一道或几道“口子”是非常不妥的。一方面,我们执行法律,不能光考虑醉驾者的“权益”,更应该优先考虑公众的权益,特别是公共安全。醉驾的社会危害具有不可“预知性”,虽然有的醉驾行为并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但是醉驾却始终存在着引发重大恶性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对醉驾行为严打、严控,那么,社会上那些无辜者的权益如何来保障?而通过“醉驾入刑”来遏制醉驾,恰恰能够有效预防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司法机关不能轻易放弃这一原则。

  另一方面,醉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蔑视法律、藐视公共安全的行为,明知道国家法律明令禁止酒驾、醉驾,一些人却偏偏要以身试法,不仅违背法律要求,而且违背社会公德,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公害”。如今,既然全国人大已经批准了“醉驾入刑”,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为醉驾者“说情”和“减轻”责任的做法都是有违法律本意和民意的。

  有人说法律要体现“宽严相济”,这种表述没有错,但是在醉驾这个问题上,还是宜“严”不宜“宽”。毕竟,醉驾的后果难以预料,醉驾引发重大恶性事故的比例太高,我们不能拿社会上无辜者的生命安全去做“赌注”,必须严惩任何形式的醉驾行为。只有让醉驾者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代价,才能让那些好酒的人,在酒后驾车的问题上不敢为、不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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