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周口/社会
 
 
 
2011年5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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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 非法经营
贩卖真品卷烟 判了刑又罚钱

  □晚报记者 宋风

  

  本报讯 烟草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也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制度,只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方能经营烟草,否则就是违法销售。然而,有人为了谋取高额利润,选择铤而走险。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两名想通过倒卖烟草非法获利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9月9日,许昌男子陈某从商丘市购买了一批香烟,打算运到许昌销售。其中包括:帝豪(硬黄)香烟4350条,双喜(软国际)香烟1000条,红旗渠(世纪之光)香烟1000条,散花(软蓝)香烟500条。这批香烟共计137万支,购买价格为459500元。

  当晚11时许,陈某与司机马某驾驶一辆江淮厢式货车途径永登高速扶沟县练寺段时,被扶沟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队员与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发现,经检验,该批香烟为真品卷烟。但由于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二人涉嫌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这批香烟,并将二人移交司法部门,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马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两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近日,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该案的判决结果告诫人们: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严格控制。《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而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必须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和马某在没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业务,触犯了法律。

  线索提供 于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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