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5月10日,陈某在湖南衡阳乘车时扒窃同车人现金554元、储蓄卡若干。据了解,36岁的陈某已于20日被衡阳市祁东县检察院依法批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扒窃入刑”实施后,湖南依法批捕的第一人。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与以前规定相比,“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盗窃行为,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