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在农业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使得农业获得长足发展,农业普遍增产增收,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但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逐渐出现了“卖粮难”、农民收入增长乏力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负担逐渐增加,“三农”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在农业征税之外的各种杂费,更让农民不堪负重。
农业税的废除是从局部减免逐步扩大到全国的,并呈加速发展趋势。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指出,“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因此,意见不仅指出了农业税减免补贴的对象、范围,而且对农业税减免予以了坚实的财政保障,并鼓励地方积极实行减免补贴政策。
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自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自此,新中国走上了将具有2600多年历史的“皇粮国税”彻底废除的伟大进程。
温家宝总理宣布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税费改革骤然加速。仅2004年,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就拿出396亿元用于转移支付。从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模式看,主要有三种:第一,全部免征农业税。第二,降低农业税3个百分点。第三,降低农业税1个百分点。总之,在2004年,各地都积极地落实“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全国农税负担平均减轻30%,农业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经不足1%。
2005年,中央和地方的农业税减免进一步提速。据统计,到2005年年底,全国有28个省份已经全部免征农业税,另外3个省份即河北、山东、云南也已经将农业税降到了2%以下,并且在这3个省中也有210个县免征了农业税。因此,2005年农业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经微乎其微。农业税已经名存实亡了。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
免征农业税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取消农业税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第三,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第四,取消农业税是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需要。
(晚报记者 韩瀚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