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周口/时评
 
 
 
2011年7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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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最短命公路”来“抵命”

  □王绍祯

  

  2011年7月11日《人民日报》报载:云南省新平县县域至三江口二级公路(新三公路)试通车第二天就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死2伤。此公路被称为“史上最短命公路”。

  据有关专家称,新三公路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新平县交通局局长介绍,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路段地质脆弱,暴雨诱发导致公路路基松软,公路上方的沟渠和涵洞被堵塞,最后积水形成冲击压力致使公路路基垮塌。或许这是客观原因之一。然认真追究,不难看出这条公路在修建过程中,存在未批先建、盲目赶工期和未经验收即试通车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也就显而易见,在所难免。

  “最短命公路”,一方面暴露了施工方图“快”而非重“质”;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有关部门求“绩”而未尽“责”的问题所在——“根据国家政策,新建二级公路必须在今年6月30日以前建成通车,否则将无法享受国家二级公路收费的补助。背负的政府债务将由相关州、市自行承担偿债责任”。这就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质量意识淡薄,重视工程完工,忽视质量监管、忽视质量安全的情况。

  近几年来,无论公路、桥梁修建,还是经济适用房的落成,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人为因素的“摧残”,这些事关公众利益和百姓福祉的民生项目,不仅没有起到改善民生、造福百姓的积极作用,反而成为侵蚀国家财产、浪费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的“祸患”。日前发生在杭州钱江三桥南引桥桥面坍塌、江苏盐城境内328省道通榆河桥坍塌、福建武夷山公馆大桥轰然倒塌、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拆迁安置房“汇景嘉园”多面墙体爆裂等一个个“路坏坏”“桥塌塌”“楼歪歪”的悲剧和教训,令人触目惊心。可叹可悲的是谁能为其负责?近而思之,还有谁能为相互“印证”,又嫁祸于“天灾”的“最短命公路”来“抵命”。

  “最短命公路”是一个惨痛教训。公共设施的质量关乎公共安全,呼吁有关当事者不要再拿百姓的生命与财产“儿戏”。“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再次告诫我们,在所有工程建设质量方面,万不可粗枝大叶,更不该因人为因素造成“最短命公路”的出现,如若不然,失职渎职之罪难保不会“从天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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