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半年多官司的“五粮液”起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件终于落下帷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7月22日宣判,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损失。
法院的判决书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五粮液的代理律师刘一宏说,他们对此判决表示满意。
原告五粮液称,被告生产销售的白酒宣传袋上、外包装纸盒上均使用了“七粮液”酒名,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酒有特定的联系,属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七粮液”代表在法庭辩论中表示,他们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
据记者了解,“七粮液”生产商2009年从河南迁至北京,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价格在200元/瓶以内。7月22日,记者多次联系负责“七粮液”销售的主管和客户经理,对方均表示不予评论。
由于白酒市场的火热,四川白酒遭遇侵权的案例近期屡见不鲜。仅在7月份,湖南张家界等地工商部门就查处了多起侵权“郎酒”、“泸州老窖”、“国窖1573”的案例,查获假冒白酒近万瓶。
四川一位白酒行业人士表示,“四川白酒行业维权,依靠工商局等政府机构的多,自我维权的少,比较被动”。刘一宏还表示,“七粮液”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可能作为以后案件的参考标准。
案件回放
4月19日,五粮液状告七粮液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区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就是否构成“傍名牌”展开了激烈庭辩,并各自出示诸多证据加以证明。经统计,原告方代理律师刘一宏、蒋及军向法院共提交了7组36份证据。法院最终裁决,该案将择日宣判。
(李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