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宋风 实习生 高涌瀚
本报讯 买房签合同时,房屋面积为104.17平方米;到了交房时,经测量,房屋实际面积却达112.98平方米,开发商要求购房人韩某补交房款,但韩某认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超出合约面积3%部分的房款应由开发商承担”。双方就此僵持不下,最后对簿公堂。多出的房款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了这起购房纠纷案,韩某补足超出合约面积3%内的房款后,如愿以偿拿到了房钥匙;开发商因迟延交付房屋,则向韩某支付了28302元违约金。
2008年1月1日,韩某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1套商品房,该房建筑面积104.17平方米。购房合同约定产权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购房人韩某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购房人韩某。
房屋建成后,经实际丈量面积为112.98平方米。当开发商要求韩某支付超出部分的房款时,韩某认为该房面积误差比已经超过了3%,根据合同,误差面积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致使该商品房一直无法交付,双方多次争吵,甚至动起手来。期间,与韩某有相同遭遇的另外10多位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均通过当地消协得到解决。
2011年5月,经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韩某交付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向申请人韩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302元。至此,合同纠纷虽然有了仲裁结果,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平息。2011年6月,韩某依据仲裁裁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随后,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再次发生冲突。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工作人员立即赶赴沈丘,了解情况,勘察执行现场。在听取汇报后,法官朱金山认为该案虽然执行标的不大,但双方当事人积怨已深,特别是涉及到房屋的实际交付,如果简单强制执行,有可能给双方当事人留下隐患,为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为此,他利用各种关系,通过各种渠道,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
2011年7月12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赶赴沈丘,敦促开发商向韩某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28302元;韩某当场主动向开发商补足了超出合约面积3%内的房款。该案成功执结,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线索提供 朱金山 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