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周口/社会
 
 
 
2011年8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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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拘禁他人
触刑律被判缓刑

  □通讯员 牛凌峰 邓圆圆

  

  本报讯 为索取运费,项城男子张某竟伙同他人将货主诱骗软禁至一旅馆内,逼其给付运费,货主交出部分钱款并写下欠条后得以逃脱。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现年39岁的张某居住在项城市郑郭镇。2008年10月19日,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货主邹某通过张某再次租用了金某、李某(二人均已被判刑)的货车,从平顶山市鲁山县运煤到浙江省安吉县,并商定每吨煤280元的运费,货到付款。由于上次运煤费用未结,金某装货后以车辆路费不够为由,将煤拉至项城市郑郭镇。之后,张某多次打电话让邹某到郑郭镇送费用,并追要欠款。

  同年11月11日下午,邹某乘车到项城市后,张某等人将其骗至郑郭镇,逼其给付2008年10月3日所欠张某、金某、李某的22800元运费。由于邹某资金紧张暂时无法还款,张某等人便将其带到郑郭镇南街行政村一旅店内,对其进行管制、殴打、限制人身自由。11月15日晚,邹某无奈之下,托人通过种某交给张某9800元,并写下一张13200元的欠条和还款协议后才得以逃脱。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受害人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张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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