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与打击犯罪密切相连的大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8月2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此次刑诉法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从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到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到规范侦查措施,大面积修订使得这部法律逐步从粗疏走向严密。
刑诉法“大修”五大看点
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具有正面宣示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这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刑讯逼供落脚在“供”上,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近亲属不被强制出庭指证 与“大义灭亲”关系不大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此次修改的刑诉法就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专家指出,因为立法者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出庭对被告进行指证也可以,这里强调的是不被强制出庭。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作为避免死刑冤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可见一斑。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地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对这些修改表示赞同。他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8年4月25日上午,首次进行视频“面对面”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法官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对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羁押于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的被告人蒋华全进行了远程提讯。
有关专家指出,这次修改法律从更高的立法层面对确认“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说明立法者充分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
增加技侦、密查规定 规范侦查措施
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根据刑侦实践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汪建成说,在新形势下,一些新型犯罪不断增加,一些犯罪出现了智能化、国际化、组织化的新态势。如果采取过去常规的侦查手段很难破案,必须借助一些高科技手段,运用一些高技术装备、采用一些特殊手法来侦破犯罪,这就是需要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写入刑事诉讼法予以合法化。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郎胜介绍。
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律师在这一阶段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阅卷权也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力度将因此得到加强,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
法律援助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措施,在此次修法中得到进一步扩大。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现行刑诉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此外,修正案草案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扩大到“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刘昊说,“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与途径是立法机关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具体体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
建议建立养老服务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8月24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组建议,我国应加快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报告同时指出,我国围绕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险、救助、奖励扶助制度基本确立。
李建国表示,我国从1999年开始就迈入老龄社会行列,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中国特色的人口老龄化社会呈现出六大特点。一是老年人口基数大。我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二是老年人口增加快。三是困难老人数量多。四是老龄化先于工业化。五是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六是老年抚养比快速攀升。
报告称,人口老龄化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据新华社电)
拟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
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在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说明时表示,《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批准该议定书有利于显示我国对东盟共同体建设的政治支持,也有利于加强我国同欧盟的关系,符合我国外交战略和国家利益。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于1976年2月签署,是东盟基础性政治文件。为扩大条约缔约方范围并解决东南亚以外国家加入该条约的程序问题,东盟先后通过了条约的第一、第二修改议定书。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该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
2007年7月,东盟同意欧盟以整体身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为解决欧盟入约的法律问题,东盟在征求各缔约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三修改议定书,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第三修改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在所有缔约方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崔天凯表示,第三修改议定书属于外交类国际条约,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该议定书应当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会议其他内容
审议香港基本法释法草案
国家豁免决定权在中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该议案是委员长会议应今年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而提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这一解释草案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说明。
李飞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体现了国家主权,是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属于特区管理的事务或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必须遵循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我国实行的国家豁免规则是,我国法院不管辖、实践中也从未处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同时,我国也不接受外国法院对以我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我国国家财产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我国的国家豁免立场,体现在我国政府对外正式声明和实践之中,这是一个法律事实。
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规定,如果与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上述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一致,将与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相抵触,也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地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的规定,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